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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研究中心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条例
2015-12-14 18:40     (阅读:)

 

第一条  为了把本研究中心办成一流的科研基地,确保本中心各项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  本条例所指的图书资料包括:

1、研究中心购置、订阅的书刊、杂志及电子出版物等学术参考资料。

2通过交流、受赠等形式获得的中外文图书、报刊、文献缩微胶卷、复印资料,研究中心成员集体编制的资料卡片、电脑索引等。

第三条  本条例所指的仪器设备包括:

1研究中心购置的电脑、打印机、复印机、传真机、投影仪、微缩胶卷阅读机,以及上述设备的配套设备。

2学校为本研究中心配备的一切办公设备。

第四条  中心严格执行图书资料及仪器设备采购申请制度,做好图书资料的登记、编目、借阅与核查工作。

第五条  仪器设备的管理落实到中心具体人员。有关人员应重视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修。

第六条  本中心研究人员在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,有自由利用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的权利,同时也有爱护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的义务。

第七条    中心拥有的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。

第八条  凡在本中心借用图书资料或仪器设备时造成人为损坏者,应负责维修或赔偿。

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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